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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供应链公司“名为自营实为署理” 出口事务的法令危险怎么应对?

2024-05-10 11:38:25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界面 作者:od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供应链公司与个人签定出口署理协议,按此托付人指示与供货企业、境外客户签署了买卖合同、处理出口退税并垫支退税款,后被税务局确定为“退税款触及的事务实践为署理个人出口的事务,不得申报处理出口货品退(免)税”。供应链公司已实践垫支了850万余元的出口退税款,能否依出口署理协议中关于退税不能危险承当的约好主张权力?

  2008年,山东华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坤公司”)与侯晓川签定《署理出口协议》和《协作出口协议》,约好:华坤公司受侯晓川托付署理货品出口,华坤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定出口合同和国内收购合同,并担任处理出口结汇、核销、退税等手续;华坤公司出口结汇后加上退税款,将扣除代垫退税款、利息等费用后的余额打到侯晓川指定的账户;侯晓川应及时地供给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结汇税单、报关单退税联、核销单给华坤公司处理退税;侯晓川要承当涉嫌骗税或国家方针调整等问题形成不能退税或少退税的危险和丢失,并如数偿还华坤机械已付出的退税款和已实践出口而没有处理的退税款,并承当由此引起的全部法令职责和罚款。

  事务流程是:侯晓川联络国内供货企业(卖方)华坤公司依据侯晓川的指示与卖方签定买卖合同华坤公司依据侯晓川的指示向卖方付出增值税发票载明的货款侯晓川联络国外客户(买方)华坤公司与买方签定出口合同华坤公司结汇华坤公司以自已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依照上述流程操作微型计算机用CPU货品出口事务33笔。在收到侯晓川供给的国内供货企业出口退税用的增值税发票后,华坤公司均将发票金额别离付出给了开票人深圳市亚通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众力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金华韬电子有限公司,付出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5850万余元。华坤公司收到的外汇货款换算成人民币合计约为5110万元,申报出口退税款850万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践付出退税款335万元,未退税款515万元。

  2009年4月15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察局对侯晓川进行问询查询。侯晓川在笔录中承认是其自己的出口事务,因个人无法处理退税而托付华坤公司以其名义出口并处理出口退税……

  2009年10月26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察局作出青国税稽税处(2009)889号《税务处理决议书》,确定:华坤公司自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署理侯晓川(个人)出口CPU,退税款触及的事务实践为署理个人出口的事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标准外贸出口运营次序切实加强出口货品退(免)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发〔2006〕24号)的规则(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事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运营者(或企业、个体运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结等状况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事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货品退(免)税;出口企业从事前述事务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事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处理。),作出“华坤公司不得申报处理出口货品退(免)税,应追缴出口退税款335万元,未退税款515万元不再处理退税”的处理决议。

  因垫支的退税款无法退税,华坤公司提起诉讼,恳求:侯晓川依据《署理出口协议》和《协作出口协议》的约好,将其垫支的退税款850万元予以偿还。

  此案阅历一审、两边上诉的二审和侯晓川提起的再审,判定成果由两边各承当50%的实践丢失到侯晓川返还产业,供应链公司几乎垫支退税款后主张无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坤公司与侯晓川之间的《出口协作协议》的效能及出口退税不能实现的实践丢失及职责分配。

  一审法院确定两边应各自承当50%的职责。华坤公司和侯晓川均上诉,二审法院确定侯晓川现已获得的退税利益740万元应向华坤公司予以返还,但因华坤公司在整个事务过程中存在差错,关于华坤公司要求侯晓川偿付110万元垫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撑。后侯晓川请求再审,再审法院确定二审判定正确,判定保持。

  本案胶葛因出口退税不能实现而起,阅历三审才闭幕是供应链公司在出口事务中的位置和职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则“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两边均为了解出口事务的从业者,均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标准外贸出口运营次序切实加强出口货品退(免)税处理的告诉》第二条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的禁止性规则,却仍处理了契合退税的相关材料后申报退税850万元,归于“歹意勾结”,实践获得退税款335万元,危害了国家利益。因而,不仅为“清晰约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职责承当”而签署的《署理出口协议》和《出口协作协议》无效,乃至或许如一审判定那样被确定“两边显着存在协作骗得出口货品退税款的片面歹意”涉嫌“骗得出口退税”。

  关于华坤公司主张的8504578.39元是否应作为丢失由侯晓川承当的问题,二审法院以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结合两边签定的《协作出口协议》、《署理出口协议》以及侯晓川在国税局的陈说,本案所涉出口事务实质为侯晓川个人事务,与华坤公司无关,华坤公司与侯晓川是托付署理联系。在托付署理联系中,华坤公司先将货款5850万元按侯晓川的指示付出给增值税发票开具企业后,又按侯晓川的指示以5110万元的价格出口给侯晓川指定的国外客户。实践上是垫支了应当由托付人侯晓川完结的付款职责。

  因而,侯晓川作为事务的直接操控人,不得依据无效的合同而享有合同利益,在华坤公司已向国家税务局交纳退税款的状况下,侯晓川现已获得的退税利益740万元应向华坤公司予以返还。

  因华坤公司在整个事务过程中亦具有差错,华坤公司要求付出合同利益的主张无法令依据。事实上,在不能退税的状况下,华坤公司主张的退税利益也不或许存在。故,华坤公司要求侯晓川偿付110万元垫支金钱利息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撑。

  供应链公司的出口事务与国家退税方针一向存在着不协调,多家供应链公司遭到“骗得出口退税”的罚单,近几年也呈现过大额行政处罚。因而,笔者以为很有必要经过本案解读国家退税方针、剖析对立实质,寻求解决之道。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就出口退税问题先后发布多份标准文件,实践操作中常适用的标准性文件主要有:

  纵观上述几个有关出口退税的标准性文件,均着重“托付署理出口的退税主体是托付人”、“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品既签定购货合同,又签定署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此“出口企业”的身份为外贸归纳服务企业,不能作为退税主体。

  供应链公司的出口事务,通常是先签定《出口协作协议》((或其他合同称号,但合同条款中法令联系其实质仍是出口署理联系)--约好供应链公司是“署理人”且为退税主体处理退税,供应链公司“代收代付”(在收到退税款后付出至托付人),或垫支退税款(在税局实践付出退税款前先付出相同金额给托付人),而无论是代收代付仍是垫支,退税款均归归于托付人;再在详细产品出口时签定“购销合同”--约好供应链公司收购货品并销售给境外买方。供应链公司凭购销合平等材料处理退税。

  即使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呼应国家“放、广、服”的召唤于2017年公布的第35号文,亦仅仅规则外贸归纳服务企业只能“代为处理出口退税”,退税款由国家税务局直接退给出产企业,而非外贸归纳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出口退税。因而,实践中供应链公司在出口事务中的人物为外贸归纳服务企业而不是出口企业,不是合法的退税主体。供应链公司作为署理人处理退税的出口事务,在税务稽察中或许因“署理出口协议”与退税方针对立,而被确定为“歹意勾结骗得出口退税款”。即,供应链公司传统“署理”出口事务面临着违法危险。

  综上,实践中,因供应链公司的署理出口事务许多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一起又与托付方签定《出口协作协议》(或其他合同称号,但合同条款中法令联系其实质仍是出口署理联系),依据我国税务总局的标准性文件,不允许供应链公司以自已的名义处理出口退税。也就是说,此种事务方法有骗得出口退税款的嫌疑。一旦被税务总局确定为是署理出口,则存在无法正常退税的危险。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六十六条回收退税款、处以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或许构成刑事。

  因而,主张供应链公司改动出口事务运营思路,要么真实的自营出口--收购货品后销售给境外客户,将交货职责、货品质量等向客户承当的职责,在本身的收购合同中背靠背转嫁给供货企业。在这种状况下,供应链公司向供货企业付出的是合法合规的增值税,而不是代垫出口退税款,退税的危险自行承当。要么依照外综服相关方针,仅供给外贸归纳服务,以托付人的名义处理退税,税局直接将退税款付出给托付人。一起,要留意对上游资质的检查。

  供应链公司在运营出口事务时,必须留意违法违规的方针危险,做到真实的自营出口或仅供给代理退税服务,依法合规运营。

  张春艳,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档联席合伙人。曾任怡亚通、商贸通等多家供应链金融机构风控总监,担任公司金融产品架构规划、危险处理体系树立及项目危险防控等,具有十余年供应链金融危险防控实战经验。

  曲莹莹,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任怡亚通和朗华风控司理,擅于整合事务部门与商务、关务、财政等职能部门专业优势,将财政、法令、风控及事务开展融会贯通,有用助力事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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