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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组织境外借款事务有关事宜的告诉

2024-05-10 06: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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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构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世界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展开格式,实在发挥跨境事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买卖出资便当化的效果,进一步支撑和标准境内银行业金融组织(以下简称银行)展开境外借款事务,现就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所称境外借款事务是指具有世界结算事务才能的境内银行在经同意的运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借款,或经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法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借款的行为。

  本告诉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树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依照审慎运营准则,归纳考虑资产负债状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要素,统筹境内、境外事务展开,在境外借款余额上限内按规矩自主展开境外借款事务,鼓舞对有实践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选用人民币借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借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越上限,即:境外借款余额≤境外借款余额上限。

  境外借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本钱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借款杠杆率×微观审慎调理参数

  境外借款余额及上限的核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借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依据实在跨境买卖结算处理的买卖融资不归入境外借款余额处理。一级本钱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陈述为准(选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处理局依据微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活动状况对境外借款杠杆率、微观审慎调理参数、汇率危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借款事务规划和处理,保证任一时点借款余额不超越上限。若因银行一级本钱净额(营运资金)、境外借款杠杆率或微观审慎调理参数调整导致境外借款余额超越上限,银行应暂停处理新的境外借款事务,直至境外借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展开境外借款事务的,应充沛了解世界化运营规矩和危险处理,树立完善的事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处理局或其分支组织存案后施行。提交的存案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流程处理、专业人员配备、危险操控准则等;与境外银行协作展开境外借款事务的,还应树立信贷职责、处理和危险分管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准则规矩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处理境外借款事务,也能够经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处理。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借款,准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运营范围内的相关开销,不得用于证券出资和归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款,不得用于虚拟买卖布景买卖或其他方法的投机套利易,不得经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出资等方法将资金调回境内运用。如境外借款用于境外出资,应契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出资的规矩。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借款事务债款人主体资格、资金用处、估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买卖布景的实在合规性审阅,对是否契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查询,严厉检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依照其声明的用处运用借款资金。境内银行经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法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借款的,准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务人参照本条规矩处理。

  八、境外借款事务触及跨境担保的,应依据有关规矩,区别境内、境外债务人(受益人)别离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发生的对外债务应归入其境外借款余额处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借款还款币种准则上应与借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归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借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归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借款所发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处理人民币购售事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归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借款所发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供给外汇危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依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借款、跨境出入、账户等信息别离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处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借款余额变化等计算信息陈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处理局。一切境外借款事务资料留存备检,保存期限为该笔境外借款事务完毕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处理境外借款事务时,应当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矩,遵从依法合规、审慎运营、危险可控的准则,实在做好境外借款事务的危险处理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矩,实在施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责任。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借款以及自由买卖试验区银行境外借款等统一按本告诉形式处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借款余额归入本告诉规矩的境外借款余额处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组织发放借款事务参照本告诉规矩履行,归入境外借款余额处理。境内银行经过自由买卖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借款,按自由买卖账户相关规矩处理(运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借款须归入境外借款余额处理)。境内银行经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借款,按离岸银行事务相关规矩处理,不归入境外借款余额处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处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借款事务施行统一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组织、国家外汇处理局各分支局依照属地处理准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借款事务进行处理。展开境外借款事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处理局或其分支组织陈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本钱数据、上年度境外借款事务展开状况和本年度方案。

  十四、本告诉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组织处理人民币借款事务和钱银交换事务有关问题的告诉》(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组织境外项目人民币借款的辅导定见》(银发〔2011〕255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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