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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装货单未存案被要求补缴已退税款案

2024-05-11 03: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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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存案单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事务实在性的重要资料。存案单证在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供给,但有必要按规则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对。而假如企业未按规则将单证进行存案,将会导致比较严重的成果。本文笔者与您共享一则相关事例,讨论企业货品实在合法出口的状况下,单证未按规则存案是否应该补缴已退税款的问题。

  2016年9月2日,防城港市国税稽察局(以下简称“市稽察局”)作出《税务处理决议书》,以为甲公司2008年至2010年从事出口运营事务期间,在申报处理出口退税事务后,没有在规则的期限内将出口货品装货单进行存案,触及出口退税事务59批次,经税务机关责令供给相关资料后,尚有16批次的出口退税事务不能供给出口货品装货单,触及退税金额2722777.48元,故要求甲公司补缴该已退税款。甲公司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保持。甲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保持原判。

  争议焦点:税务机关因甲公司未能供给出口货品装货单而作出补缴已退税款的税务处理决议是否具有法令依据。

  甲公司观念:本案所涉批次货品出口过程中没有货品装运单,但东兴海关于2010年10月28日及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稽察定论证明涉案货品已实在出口,契合出口退税的规则,不该补缴已退税款。

  市稽察局观念:出口货品实在合法不能必定取得出口退税款,还有必要满意单证合法存案的规则。甲公司未能在规则的时间内供给出口货品装货单,也未能在规则的时间内供给具有“出口货品装货单”相似内容和效果的单证,存在不能供给存案单证的违法行为,应补缴已退税款。

  法院观念:市稽察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议所适用的税收法令标准精确,税收处理决议并无不当,甲公司应补缴已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实施有关单证存案办理制度(暂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199号)第六条规则:“出口企业供给虚伪存案单证、不照实反映状况,或许不能供给存案单证,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则处分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处理退(免)税的,不再处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品纳税。”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则进行单证存案(因出口货品的成交方法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存案单证的状况在外)的出口货品,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方针。已申报退(免)税的,应按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相比较而言,这一规则对未按规则进行单证存案的企业只需冲减原申报,而无需依照视同内销货品纳税,比国税发[2005]199号文的处理要轻。

  本案中,甲公司不能供给存案单证的出口退税事务发生在2008年至2010年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本案应适用国税发[2005]199号文的规则,但由于该文第六条后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办法的公告(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废止,因而,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面对出口退税办理新旧税法替换的状况。税务机关按“从旧兼从轻”的法令适用准则,对甲公司不能供给存案单证进行备检的违法现实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则进行处理,更有利于企业,适用法令正确。

  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议存在现实确定不清的问题。市稽察局对甲公司的检查期限从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11月24日,历时四年多,以检查内容相对杂乱、相关事务发生地多为外省、市和从案子查询的精确性以及公正、公正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视点考虑为由,先后8次按规则请求延期并取得局长同意延伸检查时限,但税务机关查询的成果仅仅证明甲公司本案出口事务所涉黄埔港等港口的船代公司在没有出具名为装货单的单证时,会签署具有装货单相似功用的舱单或场站收据副本,但并未查询核实黄埔港等港口船代公司未能给甲公司出具货品装货单的客观现实和实在原因。

  树立出口存案单证的意图旨在防备骗得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出口存案单证是货品实在出口的辅佐依据。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则,企业出口退税应存案的单证有购货合同、出口货品装货单、出口货品运输单据,因而税务机关不能仅因企业未能供给装货单就否定其他单证的存在,确定企业未能供给存案单证而适用了出口退(免)税的规则,需补缴已退税款。

  本案中甲公司所涉共16批次的出口退税事务通过了东兴海关2010年、2013年的年度检查,东兴海关作出的稽察定论证明涉案货品已实在出口,但税务机关以为只要退税请求契合出口退税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才干取得出口退税,不可否定,税务机关该辩驳观念有其道理,但却经不起琢磨。

  货品实在出口是请求出口退税的根底和条件,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有必要提交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而单证存案是在企业已申报出口退(免)税后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的。由此可以充分说明出口退税的条件是货品实在合法出口,单证存案的意图也是证明货品实在出口、没有骗得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因而,在企业请求退税附送资料足以证明出口货品实在性的状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这一观念已得到司法判例的支撑,福建高院在福建财茂集团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察局税务行政处分一案中就持此观念。

  对货品和服务交易出口给予出口退税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契合世界税收公正准则,以不能供给存案单证否定货品出口现实,有违本质课税准则。本质课税准则着重应该依据实际状况,特别应当依据其经济意图和经济生活的本质,判别是否契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正、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依照该税法准则,税务机关在承认货品出口实在性时,应依据出口的实际状况以及经济本质,辅之以相关凭据资料进行判别,而不该仅凭借出口单证的外在方式部分缺失或不齐备来否定货品出口的实在性。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能证明甲公司货品没有实在出口的状况下,不能仅因装货单的存案不齐备就片面的依照相关规则要求企业补缴已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核实疑点后依据本质课税准则进行税务处理,方显税收公正。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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