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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健康影响评估公示

2024-05-10 11:12:36

来源:od体育官网登录界面 作者:od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涉及健康领域的意见和诉求,根据三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亚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试点实施方案》(三府办〔2022〕49号)精神,现对《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本实施细则对市容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如环境污染、病媒生物防制等方面;

  3.本实施细则对周边居民生活和职能部门、行业等单位自身利益的影响,如职业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

  4.本实施细则对当地居民健康的主要影响及程度,如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卫生健康影响等方面;

  1.书面意见寄送至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房地产交易中心5楼三亚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572000,联系人:李林霞,联系方式,请在信函封面上标注:“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请在标题处标注:“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为促进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助推三亚市城市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建设,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说明:坚持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是党的基本国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定位之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产业,也是强制推进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任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报废机电设施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废电池和报废机动车等。

  对可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危险废物、废电池、报废机动车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中,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科技类产品、报废机电设施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2、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琼商建〔2021〕71号),规划中所称的再生资源,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等。

  3、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需要专业化、精细化拆解回收;废电池不符合海南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且属于危险废物。这些废弃物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因此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运输、销售等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便利准入、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均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海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大目标纲要》;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导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规范有序发展接。

  1、《“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六、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并加强与节能、节水、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的衔接。;

  2、《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三)完善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发展:1.建立健全再生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设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集散市场用地给予支持。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及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与行业协会共同协调监督管理的方式,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参与、分工协作的原则。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成立市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各职能部门分工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无废城市”建设。

  市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法规。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协调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做日常监管,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统筹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箱详细规划。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依法对违反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1、《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5〕72号))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网点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管权限下放给各区政府。

  2、《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2015年―2020年)》组织领导(2)将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的备案登记和回收站网点的日常监管权限下放给各区政府。各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是该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并积极推进实施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内各相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活动,在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与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高效衔接。

  2、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3、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停留的各类场所,网点设置规划由区政府组织编制,才能与所处区域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卫设施规划等有效衔接和纳入。

  各区辖区内的社区、村(居)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政策,配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说明:《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为有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与行为,由市商务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组织相关经营者发起成立三亚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本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并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

  商务部门应联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行不定期综合整治和常态监管。

  2、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十五)加强监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联动部门。

  在本市共享平台未完善前,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15日内,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

  说明: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商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都有职责对其管理,为实现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有效监管,建议增加该条第二款。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正式开展回收经营活动前,应当将选址、规模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信息向各区商务部门报备。

  说明:目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存在用地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将网点信息向各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报备,实现有效监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选址要求: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港口、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军事禁区300米内不得设置回收点、中转站;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以及距离居民区1000米内的地区不得建设分拣中心。

  2、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选址依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DB46/T141-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2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处理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

  (三)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和回收经营规范。做好回收产品的分类储藏与管理,防止造成各类环境污染、消防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利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回收经营者在运输时,应当防止运输物品飞溅、散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在运输过程发生泄漏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恢复环境。回收车辆鼓励采取“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计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生产性废旧金属出售单位应当与已经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建立台账,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并至少保存2年。

  出售人为单位的,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建设、运维、管理单位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事先开具证明,载明所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数量、运输目的地,并加盖公章。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该证明备查。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车辆、船舶。其他部门发现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运输者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事先开具证明,载明所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数量、运输目的地,并加盖公章。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该证明备查。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车辆、船舶。其他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者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出售给市商务部门公布名录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纳入名录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再生资源行业组织通过定期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并予公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付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举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等违法行为,并经公安部门查实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再生资源中转分拣中心所应当具备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打包、存储以及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分选、打包等功能。

  说明:《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是支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核心,具有资源聚集、分拣、加工的功能,同时也是承接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资源化的关键节点。

  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者的专业业务培训,提升规范从业意识、安全防范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等,降低各类安全风险。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协会参与信用考核评价,建立再生资源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

  说明:1、《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强再生资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行业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推动社会多方参与行业治理。研究制定再生资源企业和从业人员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再生资源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信用考核评价,支持评价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2、区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监管,市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管理事项,在日常监管中对从业者的专业业务培训有助于实现对其有效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十六)完善统计体系。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方法。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统计分析,规范发布统计数据。推进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对接。建立并完善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

  2、《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主要任务(十一)开展再生资源行业统计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报再生资源调查情况。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定期形成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支撑,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本市鼓励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可利用;鼓励回收经营者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机等新技术和新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

  说明:《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推动线上线下回收融合发展。基于互联网、物联网、数字化技术,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大力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回收模式,推动资源回收与资源供给线上集成。积极推进全省再生资源“互联网+回收”及垃圾分类智能化。

  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字信息平台。实现平台与全省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中心以及回收网点数据交换。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和生活垃圾分类信息,推动再生资源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数据资源共享,实现全省再生资源回收数据互联互通。

  说明:《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主要任务(六):由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建设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字信息平台。实现平台与全省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中心以及回收网点数据交换。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和生活垃圾分类信息,推动再生资源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数据资源共享,实现全省再生资源回收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再生资源数据分析体系,为政府出台行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环卫、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支持社区、中小学校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

  1、《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保障措施(五)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垃圾分类、资源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切实落实垃圾分类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普及活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落实垃圾分类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教育,支持社区、中小学校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理。

  凡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由所在行政区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违法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说明: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八条(违反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维护、管理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再生资源的储存、转移、处理、处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依据法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各区商务部门报告有关回收信息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说明:目前尚未有该条处罚的法律和法规,在《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建立适应行业发展的统计体系,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支撑。建议参照《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第三十条规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是指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分拣等过程中所停留的各类场所,包括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在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三)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和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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