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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服装集团品牌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松国际贸易、强东纺织戴金隆产业危害赔

2024-05-10 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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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服装集团品牌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强东纺织有限公司、戴金隆产业危害赔偿胶葛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腾富民营经济城。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金隆,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世,住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服装集团品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740号四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5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文路316号。

  上诉人上海强东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东公司)和上诉人戴金隆因产业危害赔偿胶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月24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强东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唐正平、孙蔚然,戴金隆的托付署理人唐正平、许强,被上诉人上海服装集团品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服品牌公司)的托付署理人陈荣清,被上诉人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服集团公司)的托付署理人邹光华,被上诉人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松公司)的托付署理人郑美好、诸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确定:2000年4月17日,上服集团公司与案外人宁波市象山五狮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公司)签定《服装购销合同》,约好象山公司向上服集团公司供给21S全棉无节纱文化衫75,000件,单价为人民币8。5元,货款合计人民币637,500元,包装要求为每箱120件等。同日,上服品牌公司代上服集团公司向强东公司收取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注明钱款性质为“出口服装预付款贰拾万元整”。同月28日,上服集团公司与强东公司签定《署理出口协议》,约好强东公司托付上服集团公司出口文化衫500,000件,目的地为韩国汉城。戴金隆代表强东公司在《署理出口协议》上签字。上服集团公司将强东公司交给的金钱中的人民币150,000元作为实行《服装购销合同》的预付货款给付了象山公司。同年6月6日,象山公司将562箱计67,440件,价值人民币573,240元的文化衫送至上服集团公司指定的上海夏华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库房(以下简称夏华库房)。2000年9月19日,戴金隆从夏华库房提取了涉案562箱服装,其司机在提货告诉书上签署了“陈张元”。同日,案外人繁昌归纳服务部承受强东公司股东黄慧娟的指令,派车将戴金隆提取的货品转运至坐落潘泾路上的谭杨库房,并由强东公司支付了运费。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0年10月12日,上服集团公司就涉案货品被戴金隆从夏华库房提走、搬运的问题,向戴金隆发传真进行交涉。因交涉无果,上服集团公司和上服品牌公司于2002年9月,以进出口署理合同胶葛为案由,将强东公司作为被告诉诸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之后又请求追加戴金隆等为被告。此案后被移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2)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并决议将上服集团公司和上服品牌公司与强东公司及戴金隆等之间的产业危害赔偿胶葛另案处理。2003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此裁定将本案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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